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0月3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财政、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或者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需求。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压力能够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不得另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优惠措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
建设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保障水质达标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运行安全,依照经济合理标准确定二次供水方式。鼓励采用无负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和节能型供水设备。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安全措施。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应当与“一户一表”改造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等统筹实施,实施封闭管理模式。
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参加。未通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加竣工验收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使用、维护,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运行管理
鼓励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管理控制网络,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定期巡检,保障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抢修;
(四)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
(六)定期进行水压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七)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并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处理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计量水表(含水表)以前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提供临时供水。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水质进行监督监测,监督监测结果应当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通报。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处理处置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独立设置,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损坏或者侵占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造成后果的。
(一)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