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治安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