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造成后果的。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