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再供给至城镇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