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直接移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使用、维护。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运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