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制定机关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8月28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支持和帮助,保障其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应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导、督促其成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走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月”、传统节日以及菏泽牡丹文化旅游节等重大节庆期间,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或者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文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确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项目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职责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保存工作。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研讨交流、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以专职、兼职方式到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教学;
(六)资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实物、资料的录像、影印、出版等;
(七)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
对尧的传说、鲁西南鼓吹乐、曹州面人、鲁西南织锦技艺等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展演场所,建立传习、传播基地,加大传承和保护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强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重点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或者提供相应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记忆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建立数据库、档案库。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生产性保护项目现状、市场情况,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园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小镇。
实施生产性保护应当尊重和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核心技艺、文化内涵的原真性,保持其原有的文化风貌。改变其核心技艺、文化内涵的,不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和销售。
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性保护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本市行政区域为保护范围的曹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曹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打造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对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或者文化生态名镇、名村的,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协调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人才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纳入本级人才库,进行重点管理、跟踪服务,并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有地方特色的读本,并支持中小学校开发校本教材,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列为特色教育的重要内容。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传承基地,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或者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新确定或者认定。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未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捐赠给政府的;
(三)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检举、揭发、制止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的情形。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