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传承补助。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传承补助;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传承补助。传承补助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