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下列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捐赠给政府的;(三)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四)积极检举、揭发、制止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的;(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的情形。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