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