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法实行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