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