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8月29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将烟花爆竹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引导劝阻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环保、住建、教育、民政、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和监管。
固原市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限制燃放的时间、种类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县(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一)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机动车停车场、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区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六)林区、草原、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
(七)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上述各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高考、中考等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