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不按燃放要求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