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将烟花爆竹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和引导劝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