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投射、抛掷;(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