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机动车停车场、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区等公共文化场所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六)林区、草原、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
(七)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上述各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