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6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6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26年6月25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资源利用以及自治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查处城市道路违法停车行为,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调整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内的公共停车场建设指导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中的公共停车点位纳入详细规划,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制定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指标。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的监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财政、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生态环境、数据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数据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停车场相关信息与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共享。
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系统运行和数据安全,收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等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Chapter 2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区分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标准等内容,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将停车场与公交车站等城市交通枢纽衔接。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按照相关标准配置通风、供电、照明、排水、通信、逃生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建、加装供新能源车辆使用的充电设施;
(三)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
(四)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五)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确保地面坚实、平整;
(六)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码管理;
(七)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不符合前款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重大节假日和举办重大赛事、重大活动期间,景区、赛场、活动场所、商业中心等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利用闲置土地,组织设置临时停车场。
城市管理部门在设置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四)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五)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十米内,居民住宅窗外五米内;
(六)铁路沿线两侧三十二米内;
(七)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八)双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九)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2.5米的;
(十)水、电、气等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1.5米以内的路段;
(十一)附近二百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路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建筑物业主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业主可以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设置临时公共停车位。
建筑物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核算停车位配建指标,并足额配建。
Chapter 3停车场经营与管理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经营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合法使用场地的资料;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及数量等内容;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停车信息系统设置情况和接入智慧停车系统的相关材料;
(五)停车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
使用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区域位置、服务条件、停放时段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评估和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火车站、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可以适当缩减车辆免费停放时长。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泊位数量、运营时间、监督投诉电话和实时余位数量等信息;
(三)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四)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出具税务发票或者财政票据;
(五)配备有充电设备的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划定标线,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行;
(六)负责停车场出入口路面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路面完好无损;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设计实地标注,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制定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并加强巡检巡查;
(三)维护其经营范围内的停车设施,保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正常运行。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二)在公共停车泊位、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但因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改造等需要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
(三)利用免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四)通过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或收费;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停车行为管理
(一)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有序停车;
(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违法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不得在停车场出入口、公交站点及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
(八)不得在禁止机动车停放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
(九)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车辆驶离的,应当即时驶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按照划定的区域在道路右侧单排有序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未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未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在公共停车泊位、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免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通过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或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Chapter 6附则
公共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外,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