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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停车场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查处城市道路违法停车行为,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调整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内的公共停车场建设指导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中的公共停车点位纳入详细规划,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制定建设用地停车位配建指标。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的监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财政、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生态环境、数据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