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标准配置通风、供电、照明、排水、通信、逃生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建、加装供新能源车辆使用的充电设施;
(三)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
(四)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五)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确保地面坚实、平整;
(六)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码管理;
(七)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不符合前款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