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Not yet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外,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或者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