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Not yet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在公共停车泊位、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其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利用免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通过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或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