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Not yet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二)在公共停车泊位、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但因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改造等需要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
(三)利用免费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四)通过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或收费;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