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Not yet in force停放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有序停车;
(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违法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不得在停车场出入口、公交站点及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
(八)不得在禁止机动车停放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
(九)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车辆驶离的,应当即时驶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