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Not yet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政策,保障停车场用地、资金投入及其合理使用,推动公共停车服务智慧化建设运行,协调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资源利用以及自治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