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Not yet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泊位数量、运营时间、监督投诉电话和实时余位数量等信息;

(三)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四)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出具税务发票或者财政票据;

(五)配备有充电设备的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划定标线,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行;

(六)负责停车场出入口路面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路面完好无损;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