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6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统一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快线沿线护线联防、安全保护区管理、运营安全环境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轨道快线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管理、消防救援、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为轨道快线提供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障轨道快线运营需要。
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相关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Chapter 2线路和设施保护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室外无障碍电梯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过河湖等水域的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轨道快线专用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方案,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采石挖沙;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五)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六)跨越或者横穿轨道快线设施设备的作业;
(七)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八)可能危害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的其他作业。
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快线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隐患,并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开展巡查、监测。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的,应当限期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立即停止作业。对拒不配合或者逾期未整改的,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涉及北京市行政区域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护区监管责任,建立隐患排查处置台账,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作业完工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快线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雄安新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快线线路限界。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存在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快线线路限界风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情况紧急、危及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保障轨道快线运营安全,需要依法拆除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修剪、改移植物,或者限制他人合法权利、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轨道快线地面、高架线路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的防尘网、农用薄膜、反光膜、塑料大棚等轻质物体以及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等场所,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加固或者掩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清理散落物料,防止危害运营安全。
前款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其限期整改;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地下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和运行状态通告机制,根据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管线走向埋深、材质管径、使用状态及权属等资料。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等;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标志标识、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五)危害轨道快线设施设备安全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轨道快线智能控制系统、通信网络、数据平台。
Chapter 3运营安全与服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快线运营安全与服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以及履行情况,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制定并落实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运营安全风险动态数据库,实时更新隐患排查手册,及时整改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风险隐患;
(三)对安全保护区开展安全巡查;
(四)开展内部运营安全检查;
(五)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并及时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轨道快线列车驾驶、行车调度、行车值班、信号、通信、车辆检修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能力条件。
列车驾驶员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向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报告运营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北京市、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组织开展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督促运营单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维护乘车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拒不遵守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
乘客有权就运营服务质量向运营单位或者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
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雄安新区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由运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
(一)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三)吸烟、乞讨、追逐、打闹;
(四)使用滑板、轮滑、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婴儿车、残疾人助力车除外);
(五)擅自发放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六)影响轨道快线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运营单位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非法拦截车辆或者强行上下车;
(二)在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控制室)、车辆驾驶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车辆、维修工程车或者其他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五)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六)干扰、阻碍列车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及站前广场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违规进出闸机;
(九)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十)在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违规升放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二)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三)危害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运营单位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Chapter 4应急管理
雄安新区和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轨道快线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快线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运营实际,分别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轨道快线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电力、电信、供水、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公众应当支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主动避让应急救援通道,不得阻碍应急救援、扰乱应急处置秩序。
因突发事件、客流激增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封站、暂停运营等应急措施,做好客流疏导疏散,并按照规定报告雄安新区或者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运营单位应当醒目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三)未制定或者违反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拒绝、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五)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未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七)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及时更新改造;
(九)未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十)未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者未开展应急演练。
(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未对安全保护区开展安全巡查;
(三)进行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运营安全检查;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轨道快线运营情况,或者未及时处置运营安全事故;
(六)未依法履行安全检查主体责任;
(七)未按照规定发布运营信息。
(一)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的;
(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的;
(四)作业完工后未及时组织评估并报送评估结果,或者未按照评估结果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轨道快线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