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快线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等;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标志标识、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五)危害轨道快线设施设备安全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