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雄安新区或者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未对安全保护区开展安全巡查;
(三)进行改建、扩建、设施设备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运营安全检查;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轨道快线运营情况,或者未及时处置运营安全事故;
(六)未依法履行安全检查主体责任;
(七)未按照规定发布运营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