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雄安新区或者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