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使用轨道快线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在保障安全和风貌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权责分明、属地为主的原则提出方案,并与运营单位等协商一致后实施。使用轨道快线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影响轨道快线运营安全,并为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快线线路限界。沿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植物存在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快线线路限界风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情况紧急、危及轨道快线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保障轨道快线运营安全,需要依法拆除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修剪、改移植物,或者限制他人合法权利、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