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雄安新区或者轨道快线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
(一)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的;
(三)未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的;
(四)作业完工后未及时组织评估并报送评估结果,或者未按照评估结果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轨道快线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