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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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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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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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Chapter 2选举工作机构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
(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四)组织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Chapter 3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Chapter 4候选人产生
村党组织或者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按规定提交有关组织协助进行资格审查。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Chapter 5选举程序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五)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人员。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召开。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Chapter 6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一)死亡;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对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罢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内向其发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