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终止:

(一)死亡;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

(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

(五)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