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