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

(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四)组织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