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