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