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