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五)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七)其他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