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6,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6年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备、流通、应急、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据、海洋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耕地保护补偿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结构,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清单,依法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在所划定区域内种植列入清单的农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耕地质量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和监测评价,治理酸化、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组织,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集中流转、订单种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日常监管、专项核查,指导督促建设管护主体履行责任。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包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科学研究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种子生产繁育基地建设,培育优良品种,推广优质优势种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特派员等为粮食生产者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院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企业等协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因地制宜推广水稻、玉米、大豆、芋头、木薯、油料等农作物轮作、间作套种,促进提高粮食单产。
支持粮食领域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进、产教融合发展等,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
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
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定,推动粮食烘干、净化、剥皮、分类、大批包装、保鲜仓储等初加工环节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范围。
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上牧场。
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森林食品,提升森林资源利用水平。
支持合理利用草山草地资源,加快推进草食畜牧业发展。
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重点建设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现代设施农业基地。
加强饲料粮减量替代,推动秸秆饲料化利用,增加优质饲草供应;利用杂粮、杂粕、粮食加工副产物等替代资源,降低养殖精饲料用量。
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推动发展全谷物产业,促进粮食资源高效利用。
支持粮食生产经营者使用科学储粮设施,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减少散堆储粮等造成的损失。
粮食收购者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可以采取财政补助等鼓励措施,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储备规模、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费用标准,并适时调整。
(一)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二)实行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全过程记录,实现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三)入库的政府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四)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政府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五)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本行政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或者应急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粮食储备。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仍有节余的,可以用于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仓储设施维护等粮食方面的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食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
粮食仓储单位应当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的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被污染粮食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二)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三)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
禁止被污染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要求,持续优化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布局,合理设置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收购储存中被污染粮食处置情况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性补贴、储备粮贷款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动态监管、粮情在线监控,识别、预警、处置粮食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