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入库的政府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承储期间未定期对政府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