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应急工作要求,持续优化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布局,合理设置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