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二)实行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全过程记录,实现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三)入库的政府储备粮应当达到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四)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对政府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
(五)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出库;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