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下级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