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2,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25年12月31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救助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Chapter 2消防安全责任
(一)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三)依法组建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四)保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特殊人群监护、火灾风险辨识、物防、技防等工作经费;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依法上报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督办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在辖区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等工作;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四)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可以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依法履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相关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其结果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醒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Chapter 3火灾预防
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符合社会发展需要,需要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整并可以正常使用。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设置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引导、协助乘客疏散。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允许员工留宿。
已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发生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
既有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改造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承租人对其使用或者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整改责任;承租人的行为危及房屋公共安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群租房屋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电气线路应当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住宅区的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维修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可以依法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配合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
对发现用电单位违规用电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提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对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设施运行、预案制定及演练等情况开展非现场检查。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采用消防物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测、视频分析预警等措施,推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与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联网并实现控制功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每班不少于一人。
消防物联网监测设备应当参照消防设施要求进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Chapter 4灭火救援与保障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供火灾现场情况。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火灾事故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整改措施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区域性火灾隐患,是指在某一区域普遍存在,并对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的火灾隐患。
(二)消防物联网监测设备,是指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能够对用电安全状况、消防管网液位或压力、火灾自动报警控制柜运行状态、消防泵或风机自动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测,用于消防安全远程监测、数据实时采集的设备。
(三)群租房屋,是指一个产权单元内实际居住人数十人以上或者人均租住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群租房屋。
(四)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经济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