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三)依法组建消防救援队伍,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四)保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特殊人群监护、火灾风险辨识、物防、技防等工作经费;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依法上报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督办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