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生产、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确需进行作业的,应当对作业区与生产经营区实行有效防火分隔,并落实相关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设置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引导、协助乘客疏散。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