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符合社会发展需要,需要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