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安全条件。

已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发生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