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